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2民初6255号
原告:***,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东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森昱迪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西岑街349号2栋2层N区2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第三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森昱迪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