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与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298号之一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仕。
被告:**,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被告:黄美蓉,女,198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黄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83元,减半收取计9,39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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