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

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29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强,上海百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文仕。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奇、黄美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529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龙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胡庆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瞿 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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