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08民初15870号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平,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1号海育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齐龙文。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器厂)与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通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电器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平到庭参加庭审,被告中科通用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电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科通用公司支付货款1143829元;2、判令中科通用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11月起至2017年3月,上海电器厂和中科通用公司发生买卖高低压配电柜、动力配电箱电器业务。近年来,中科通用公司长期拖欠上海电器厂货款。截止于2017年3月,中科通用公司拖欠货款1143829元。上海电器厂曾多次向中科通用公司催款,均未果。
中科通用公司未作答辩。
上海电器厂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供货合同2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证据2,记账凭证和发票,证明中科通用公司付款情况及上海电器厂开具发票情况;
证据3,发货清单,收货回条,送货单,技术资料清单,证明上海电器厂供货情况;
证据4,询证函和邮件截屏,证明中科通用公司认可欠款的事实。
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中科通用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上海电器厂(供方)与中科通用公司(需方)就锦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签订编号为xxx的《高低压配电开关柜供货合同》,约定上海电器厂向中科通用公司提供高低压开关柜设备,总价款4358860元。合同付款按2:2:3:2:1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即871772元;合同设备加工制造完成后,具备发货条件的,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即871772元;供方按本合同约定及需方规定的交货顺序和交货期限将每批货物运达现场;合同设备运抵现场经清点无误并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工作后,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款,即1307658元;待合同设备完成可靠性运行,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即871772元;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735886元作为合同质保金(无利息),质保期满后60日内支付给供方。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为2014年10月10日。收货单位:锦州中科绿色电力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大凌河街道办事处大锦村。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海电器厂分别于2015年7月3日及2015年8月15日向中科通用公司供货,中科通用公司分别于2014年11月12日支付货款871772元;于2015年1月20日付款871772元;于2015年9月11日付款2000000元。上海电器厂分别于2015年9月22日向中科通用公司开具金额为248433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7年3月22日向中科通用公司开具金额为187452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上海电器厂(供方)与中科通用公司(需方)就枣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签订编号为xxx的《35KV开关柜设备供货合同》,约定上海电器厂向中科通用公司提供35KV开关柜设备,总价款1761710元。合同付款按2:2:3:2:1比例支付: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即352342元;合同设备加工制造完成后,具备发货条件的,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即352342元;供方按本合同约定及需方规定的交货顺序和交货期限将每批货物运达现场;合同设备运抵现场经清点无误并完成全部设备的安装工作后,供方向需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设备款,即528513元;待合同设备完成可靠性运行,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款,即352342元;剩余合同总价的10%,即176171元作为合同质保金(无利息),质保期满后60日内支付给供方。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为2016年5月30日。收货单位:枣庄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陶庄镇北外环路水泥厂东侧。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上海电器厂于2016年6月3日向中科通用公司供货,中科通用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20日支付货款704684元;于2016年10月17日付款528513元。上海电器厂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科通用公司开具合同总额176171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1月2日,中科通用公司向上海电器厂出具《询证函》,载明欠付上海电器厂枣庄项目货款528513元未付、欠付锦州项目货款615316元未付,欠款总金额1143829元。此后,中科通用公司未向上海电器厂支付欠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海电器厂与中科通用公司签订的《高低压配电开关柜供货合同》及《35KV开关柜设备供货合同》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上海电器厂供货后,中科通用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上海电器厂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电器厂主张中科通用公司支付货款114382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中科通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货款11438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94元(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已预交7743元),由被告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 祎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人民陪审员  靳艺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