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

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与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3民初24808号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钱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材。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与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聪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被告聪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器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聪少公司支付租金1,011,780元(2019年5月10日-2019年11月9日);2、判令聪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192,744.09元(以505,890元为基数,按照月租金的0.3%计算,自2019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聪少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53,118.45元(以505,890元为基数,按照月租金的0.3%计算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聪少公司承租坐落于上海市丰翔路XXX号XXX幢XXX层西区房屋,租赁期限七年,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租金单价为1.2元/天/平方米,月租金为160,600.00元(自2018年11月10日起每2年租金环比递增5%,因此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为168,630.00元,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为177,061.50元)。聪少公司应在每三个月首月5日前支付三个月租金,先付后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电器公司按约交付了房屋,但聪少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自2019年5月起至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电器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足额支付房屋租金,也试图与聪少公司积极沟通协商解决此事,但聪少公司对此未给予任何回应。综上所述,聪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严重的违约情形。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本案中,电器公司仅主张两期欠付的租金,2019年11月10日之后的租金不在本案中主张,并保留诉权。
被告聪少公司辩称,对于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有异议。电器公司的总公司是致达集团,聪少公司和致达集团一直有合作关系,在2015年,就和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并为此支付了16万余元的押金。在租赁合同期间,聪少公司没有拖欠过租金,目前的确拖欠了半年的租金,是经营发生一定困难导致。针对诉请,因为聪少公司在系争房屋也投资了2,500万余元设备等,现在设备都在系争房屋里面,因此公司股东和董事长意见不合造成了公司内部的分歧,又加上经营困难,庭前双方及电器公司的上级公司一直在协商。聪少公司同意支付拖欠的租金,也同意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的标准也没有异议。但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并找到合适的方法来解决,现在,聪少公司也在积极找寻第三方以通过转让设备的方式筹集资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19日,甲方电器公司与乙方聪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丰翔路XXX号XXX幢XXX层西区房屋,用作甜品生产工厂使用。租赁期限七年,自2015年11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租金单价为1.2元/天/平方米,月租金为160,600.00元(自2018年11月10日起每2年租金环比递增5%,因此2018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9日为168,630.00元,2020年11月10日至2022年11月9日为177,061.50元)。聪少公司应在每三个月首月5日前支付三个月租金,先付后用。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月租金的0.3%支付滞纳金。合同签订后,电器公司按约交付了房屋,聪少公司自2019年5月起至今未再支付任何款项。因电器公司多次发函要求足额支付房屋租金未果,故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原则。电器公司与聪少公司就系争厂房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根据查明的事实,自2019年5月其直至本案诉讼期间,作为承租方的聪少公司未再支付分文租金,对此,聪少公司不予否认。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一方,最基本的合同义务即为按月支付租金及有关费用,聪少公司的迟延付款行为显然已经构成重大的违约行为。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就迟延支付租金一节也预先设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现电器公司据此主张租金以及滞纳金的给付,符合双方合同意思自治,对此,聪少公司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本院对此也予以确认。至于聪少公司提出经营困难导致资金短缺从而影响了租金的正常支付,该抗辩并非其至今拒付分文租金的充分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的租金1,011,780元;
二、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5,890元为本金,按照月租金的0.3%计算,向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05,890元为本金,按照月租金的0.3%计算,向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59元,由被告上海聪少私房甜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 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雨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