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0901号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周亚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绿地赵巷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德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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