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

江苏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民申1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青阳镇青阳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荣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亚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苏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电器成套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7)苏1324民初4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江苏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