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宏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吉安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4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安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安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64KE03J。 法定代表人:**波,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大江19号,系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云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6764983D。 法定代表人:***,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241元,经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肖 鹰 审 判 员  罗 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儒 书 记 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