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8民初48号
原告:***,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安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农,住江西省万安县,系原告***之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文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工业园二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MA364KE03J。
法定代表人:**波,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务工,住江西省万安县潞田镇银塘村大江19号,系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客家人(石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五云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6764983D。
法定代表人:***,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住江西省万安县。
被告:***,男,汉族,1980年10月29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江西省泰和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县先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实业有限公司、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0241元,经批准免交。
审 判 长 肖 鹰
审 判 员 罗 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儒
书 记 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