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5执6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男,1970年10月2日生,汉族,抚州市乐安县人,初中文化,包工头,住抚州市乐安县。
被执行人: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吉安市万安县城五云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756764983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乐安县人,初中文化,泥工,住抚州市乐安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乐安县人,初中文化,泥工,住抚州市乐安县。
我院作出的(2019)赣0825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存款6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安县宏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6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海根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