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828民初13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4月26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被告:万安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汉族,1962年6月25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
原告***诉被告***、万安县某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