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881执2600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35363830P。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3057510246。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陕榆阳证执字第111号公证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市国融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贷款本金88880000元及利息,负担执行费1563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881执2600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