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恢334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金控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委托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琪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西安市长乐中路25号。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
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高家堡镇。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
省神木市人,住神木市瑶镇。
本院在执行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琪
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公证处(2018)神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400万元、资金使用费1642951.51元及逾期还款罚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神木市骐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神木市锦界镇房屋、土地及储藏室进行评估、拍卖,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暂不申请对涉案财产的执行,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本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881执恢3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