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滨河新区金控大厦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委托律师。
被执行人:神木市巨鼎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神木市大柳塔镇郝家壕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神木市人,现住神木市大柳塔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神木市公证处(2013)神证经字第001号公证书,向被执行人神木市巨鼎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人神木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资金使用费、逾期还款罚息,并负担执行费52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神木县巨鼎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的机器设备,经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因无人竞拍至流拍,申请人暂不申请以物抵债。
4、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且不向本院申报其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上述信息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神木市巨鼎洁净型煤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
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