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881执恢2911号 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神木县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与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公证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50万元及资金使用费2020723元;逾期还款罚息(其中450万元自2013年6月12日起、80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1200万元自2015年6月12起、800万元自2014年6月12日起、1200万元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五算),***承担连带责任。案件执行费9392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陕西玉林集团神木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