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881执289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神木镇北东兴街电信大楼,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735363830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神木镇麟州街与神华路十字路口,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00952A。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三年六月一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已去世)
被执行人:***,女,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八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女,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女,一九八八年九月二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绥德市。
被执行人:***,男,一九八三年四月八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一九八八年七月二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县。
被执行人:***,男,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
被执行人:***,女,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八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神木市,系***之妻。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神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在执行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由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21)神证执字第00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二、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优先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三、由被执行人陕西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神木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限内利息)及逾期还款罚息(2019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18.25%算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之日),并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6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3)陕0881执2892号、
(2023)陕0881执2892号之一、(2023)陕0881执2892号之二、(2023)陕0881执2892号之三、(2023)陕0881执289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和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和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神木镇孟家沟村和谐大院1-2-102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和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神木镇孟家沟村和谐大院1-3-202房屋(房权证号:0×**),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将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和位于××镇××村××号房屋(房权证号:0×**)予以查封,并评估、拍卖。现上述房产正在处置中,故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881执289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