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38财保37号
申请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雄县文昌大街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63419993Y。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住雄县。
被申请人:***,女,1987年6月6日出生,住雄县。
申请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雄县绿源小区9号楼2单元2191号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雄县绿源小区9号楼2单元219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罗建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