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38民初2720号
原告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8700677290C。
住所地,雄县雄州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朱喜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福长,该局员工。
被告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8763419993Y。
住所地,雄县文昌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景彬,公司经理。
原告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告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审 判 长 吴鹤翔
审 判 员 王会平
人民陪审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