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38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雄县。
被执行人***,女,成年,汉族,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雄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永辉
审 判 员 郭中波
代理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