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止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冀0638执533号

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江,经理。

被执行人***,男,成年,汉族,雄县。

被执行人***,女,成年,汉族,雄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雄县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5)雄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薛永辉

审 判 员  郭中波

代理审判员  陈 锋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泽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