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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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602民初1472号
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靖安县香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095748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旋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4元,减半收取4862元,由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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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庞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