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925民初240号
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靖安县香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0957482J。
法定代理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靖安县,系公司行政部经理。
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北侧阳光海岸碧海新天7号楼3A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1863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因管辖权问题,原告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