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5民初4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靖安县香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690957482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110号营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96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赣0925民初48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95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华兴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弘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全部保全措施(具体措施以协助协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