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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油脂有限公司、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44执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脂有限公司、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19)苏0382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脂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于2019年10月8日解除;二、被告江****油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81097.38元;三、被告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四、原告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对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981097.38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3611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000元,合计37611元,由被告江****油脂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 1、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 2、2021年1月2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一处、机动车四辆,均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7月1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7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江****油脂有限公司、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在网上公布。 5、2021年7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油脂有限公司、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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