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9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9719号
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锦绣华府3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邳苍公路西侧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