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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9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82民初9719号 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锦绣华府3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铁富镇邳苍公路西侧1幢、2幢、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净化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顺安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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