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517号
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委会周灶村塱上(土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57B。
法定代表人:滕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经理。
被告:***,男,198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公民身份号码522××××××××××××。
第三人:郑锦荣,男,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445××××××××××××。
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追加郑锦荣为第三人。2021年4月1日,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广东富来泉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国兴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温秀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