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伟顺科技有限公司

福州伟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104民初5863号

原告:福州伟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晓。

被告:福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叶恩。

本院审理原告福州伟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新都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存在未尽事宜及相关证据有待调取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伟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伟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曾 宇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雷发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