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异105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朝宏,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焕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查封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龙景公馆X号楼XX室房产查封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异议人进行询问谈话过程中,异议人表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朱艺霞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异105号
异议人(案外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王孝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案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朝宏,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赵焕铨,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过程中,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查封舒城金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舒城县万佛湖镇龙景公馆X号楼XX室房产查封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1年9月10日,本院对异议人进行询问谈话过程中,异议人表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安徽华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朱艺霞
审判员 徐应保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