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3破申4号
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5638,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4幢1803室;
法定代表人:耿朝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祥,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姗姗,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333668547XF,住所安徽省**县城关镇经济开发区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焕铨,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产全部债务为由,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021年8月20日,本院依法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且被申请人答辩称确系资不抵债,并明确表示同意申请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申请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安徽索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谈 斌
审判员 陶 浩
审判员 陶传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余运奎
附录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