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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南县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xxxx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2民终1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南县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6957081xxx。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xx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松林路426号一方城市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64135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5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5民初5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省阜南县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上诉费37640.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