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5296号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自编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法定代表人:何思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Y。
法定代表人:吴石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梅,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王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梅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2422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24225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荟悦园二期1#楼03、05样板房室内设计合同》(合同编号为:合HR-SJ-017)(下称“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其佛山市*****项目二期1#楼03、05样板房室内精装修设计服务。双方约定设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484500元(大写:肆拾捌万肆仟伍佰圆整),《设计合同》第7.1.2条约定:“因甲方(被告)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原告)支付设计费,则从逾期之日,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设计合同》第9.4条约定:“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诉讼费用(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顺利完成了所有设计工作以及施工配合工作并经过被告验收确认,且已经实际使用了原告的相关设计成果,被告也已经支付了95%的费用。然而,对于最后5%的费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在此期间与被告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多种形式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则以还在走内部审批流程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
2018年11月27日,在原告与被告的微信沟通过程中,对于拖欠的设计费用,被告方提出以其经营的车位用来抵扣设计费用,原告没有答应,之后在多次沟通当中就拒绝沟通了。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设计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支付合同尾款,应举证其已完成合同义务并经得被告指定人员的确认。原告主张的合同尾款并无证据证明已经达到付款条件,也没有请款资料。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指定确认人为黄燕仪,且被告始终没有变更,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经得被告指定确认人确认其已完成合同义务。关于违约金,原告并无证据和证明其主张已达到付款条件,更无证据证明其所履行的合同行为经得被告确认,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即使法院支持违约金,也应当从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存在付款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律师费,原告与其代理律师就四案只签订了一份代理合同,律师费共计24000元,但为了原告诉讼主张,原告与其代理律师在起诉前几天与其律师双方重新签署了补充协议,将律师费分摊至四案中,该分摊的结果明显损害了被告合法利益,因为有两个装饰装修合同是没有约定律师费的承担问题的,在该两案中律师费约定最低标准为3000元,即使本案分摊律师费按照比例计算,本案本金2万余元,律师费应调整为30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该合同自2015年签订至今已有5年之久,原告再主张其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出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就其真实性有提出异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1.微信聊天记录(邓平好与郭永春及邓平好与罗工),原告出示了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被告亦确认聊天相对方曾为己方员工,本院对该证据采信。2.原告出示的费用对账表,能够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其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1月25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荟悦园二期1#楼03、05样板房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荟悦园二期01#楼03、05样板房室内设计合同,项目地点为佛山南海大沥。设计阶段工作周期共39个日历天。设计费总额暂定为484500元。合同生效且乙方开始工作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10%即48450元,概念设计、方案设计的最终成果提交并经甲方审查书面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30%即145350元,深化设计、方案设计的最终成果提交并经甲方审查书面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40%即193800元,装修验收通过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15%即72675元,完成现场配合、竣工验收及竣工图,结算完成且设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并经甲方确认后10个日历天内支付剩余设计费24225元。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则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甲方须承担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否则诉讼费用(包括适当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原告人员与被告员工(郭永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11月26日)原告人员发送“荟悦园二期1#楼03、05样板房项目,合同总额484500元,1、2014年12月23日,支付193800元,2、2015年1月30日,支付193800元,3、2015年04月25日,支付72675元”,(2018年11月27日)被告员工答复“……现阶段所有工程款的支付,只能是抵商业或车位,或是等我司办理完成最终综合验收后,销售物业款项来支付(当然,这可能会花较长的时间)。如果贵司急着需要支付这几个合同的款项,现阶段只能是用车位来抵工程款项……”,随后被告员工发送表格予原告,表格抬头显示为“普利策”,内容中的第3项显示为“二期1#楼03、05样板房室内设计/结算价484500元/已付460275元/未付款24225元”。
2019年10月份,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催促被告支付款项。
2019年12月10日,原告(甲方)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与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四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并约定律师代理费中的基础费用为24000元。
2020年1月15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开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诉讼代理*律师代理费24000元。
2020年3月3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被告陈述涉案楼栋已竣工验收。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同约定设计费用暂定484500元并约定按进度支付款项,原告自认被告已付460275元,尚欠24225元未付。原告人员与被告员工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二期1#楼03、05样板房室内设计/结算价484500元/已付460275元/未付款24225元”,上述足以推定涉案设计结算总价为484500元,已付460275元。涉案设计楼栋已竣工验收,被告应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设计费24225元,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设计费24225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自2018年11月28日即被告确认欠付设计费金额并主张以车位抵扣费用的次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适当的律师费用,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律师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支付包括本案在内共四案的律师费共24000元,而未明确约定每案律师费用的分摊,本院酌定支持本案律师费6000元,对原告律师费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设计费24225元及违约金(以24225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予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驳回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由被告负担340.6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340.6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王成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