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376号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工业大道北67号24号楼自编201室(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6986726337。
法定代表人:何思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东,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江,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热炼侨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4080号侨城坊2号楼1层热炼尊享健身空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FJ48L。
法定代表人:王舒扬。
被告:深圳市热炼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25M02-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H25W00。
法定代表人:王舒扬。
被告:蒋洋静,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热炼侨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热炼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洋静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热炼侨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热炼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洋静名下价值1701566.08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SZSB202000119的《保单保函》为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深圳市热炼侨城健康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深圳市热炼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蒋洋静名下的价值1701566.08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一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