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05民初14952号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龙凤街工业大道北67号24号楼自编201室。
法定代表人:何思玮,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裕操、欧阳颖,分别系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8号冠捷大厦3层302。
法定代表人:赵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菁菁、张玮璇,均系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裕操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菁菁、张玮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www.kanzhun,com网站为被告所设,主要功能系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信息搜索、新闻及其他服务。原告近期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即收集了原告的相关企业信息公示在看准网,并在该网站开放渠道供各种用户进行点评,点评中出现原告“工资只有少数人是走公司账号,所以他们一直在逃避社保问题”、“节奏快,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补贴”、“一间工作强度非常大的公司”、“公司基本天天加班,流程乱七八糟。”等失实点评,该评论严重中伤了原告的声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更甚者,一些优秀的设计人才因不明真相,以为网站上的虚假评论即是事实,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优秀设计人才,对原告的长远发展产生难以逆转及不可估量的恶劣影响,而且严重破坏了原告设计团队良好的士气和合作氛围,恶劣影响一直在持续。
原告认为:原告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严格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其运营的“看准网”网站未经委托人同意,即收集委托人企业名称等信息,并开放所谓评论渠道供各种用户进行评论,而且对用户的身份不作任何筛选核实,对用户发布内容亦不进行核实审查,即任由用户在平台发布评论内容,任由各种及其主观、哗众取宠的失实诽谤言论出现在平台以博取浏览量,被告属于放任的过错侵权行为,与原告的名誉、声誉的严重损失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依法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函催告,但被告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有关诽谤性评论至今仍未删除。被告作为一家在中国搜索引擎服务行业中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公司,通过用户的关注度和点击率来获取广告收益等盈利,但其因怠于履行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在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其原告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却未对网络用户在看准网上发布的评价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并擅自使用其名称吸引用户,任由各种失实夸张的评论博人眼球进而宣传,属于非法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对原告名称构成侵犯,且被告任由网络用户在其网络平台上发布一些恶意诽谤性的评论,虚构原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不帮员工购买社保、各种克扣员工工资等事实,严重贬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带来极其严重不良影响,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优秀设计人才及客户,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在其经营的看准网删除所有对原告构成名誉权侵权的用户评论,及时澄清有关不实评论;2、判令被告立即在其经营的看准网删除原告的名称,并采取措施使原告的名称在未经其准许的情况下不在该网站上出现及供用户评论;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律师费9000元及公证费2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权损失费35万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法律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权,在合法范围内,用户有权通过互联网平台自由发表事实陈述、批评、建议等言论。本案中,用户的评论既有正面内容也有负面内容,均没有超过一般评论、信息交流的范围。就涉案评论的内容来看:首先,用户主观上并没有恶意;其次,客观上相关内容并不足以贬损原告人格、不足以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就评论中涉及社保问题的内容,原告并未提供过任何材料说明该评论不实,因此相关评论并不构成诽谤;最后从后果上来看,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因该评论遭受损失。因此,涉案评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被告经营的看准网,是一个企业点评、雇主品牌展示和员工分享平台,网站内容来源为用户创建的信息和搜索匹配到的第三方网站的信息。在信息采集上,被告采取了诸多合理措施保证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包括在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遵守言论规则,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初步审核,提供投诉渠道,提供官方回复渠道等。被告在审查涉案评论时没有发现内容存在不实且构成诽谤,被告没有理由对相关信息进行删除。即使相关评论的确与事实不符,被告无从得知,因此不具有过错,不承担连带责任。看准网是一个企业点评、雇主品牌展示和员工分享平台,用户在此可以创建与自己相关的企业,并发布相关信息或留言。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企业名称,起到的仅仅是指示性作用,而不存在盗用、冒用的情形,不会引起公众混淆。原告应当对社会评价,尤其是来自自身员工的评价存在一定的容忍性,不能因为不愿看见负面评价就采取各种措施来打压。本案涉案评论均为用户创建,被告仅承担一般的审核义务。故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看准网(网址为××)由被告设立和经营,是一个企业点评、雇主品牌展示和员工分享平台。网站内容来源为用户创建的信息和搜索匹配到的第三方网站的信息。
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的(2018)粤广南方第04889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对看准网的部分内容进行公证。2017年5月22日的内容为:“匿名用户,前员工,2017年5月22日14时35分,问,公司的人员流动性大吗?是否适合长期发展?答,人员流动性大,每个月走的人比招的人快,完全不适合长期发展。问,你从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离职的原因是什么?答,不帮你购买社保,各种克扣工资,面试的时候谈好的东西等你入职后全部是扯谈,劳动合同签署完行政连你那份也收走,跟他要的时候他就是不给,工资单只给你看一眼,你想拿去或拍照后自己去核算了是否准确时,那你就有的玩了。问,说说你在公司的工资经历对你产生了哪些影响?答,这是我入职过的唯一的不好公司,各位入职需谨慎,PS,工资只有少数人是走公司账号,所以他们一直在逃避社保问题。”2017年12月2日的内容为:“匿名用户,前员工,2017年12月2日11时24分,问“在这里工作压力大吗?压力主要来源于哪些方面?”答“公司希望你一个人做十个人的工作量”问“公司的工作节奏怎么样呢?是否经常加班?如果加班有什么加班补助吗?”答“节奏快,经常加班,没有加班补贴。”问“你觉得公司在行业中处于什么地位?未来发展前景如何?与同类公司相比优势在哪?”答“就硬装而言是在很高的地位,但就软装而言还不够成熟,待改进。未来如果多加完善软装部分的架构和更加人性化对待公司员工,那是一家很好的公司,更加能够留住人才。优势在于公司本身的名气非常够,荣获很多大奖,在广州本地的名气也很大。”2018年4月11日的内容为:“匿名用户,员工,2018年4月11日17时37分,公司基本天天加班,流程乱七八糟。体制僵化几乎天天加班,公司基本天天加班,流程乱七八糟,死板,人员流动性又大,还不在自身找问题,也难怪一直发展不起来了,拿个工资难过登天,建议想去这家公司三思后行。”原告支付了2000元公证费。原告向本院提供其委托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代理费9000元的发票。
庭审中,被告向本院反映,客户提供其电话或电子邮箱,通过其后台认证后,成为平台用户,以匿名形式发表评论。原告的企业名称是由平台用户创建的。2017年5月22日发表评论的用户为黄宇彬,电子邮箱为704×××@qq.com。2017年12月2日发表评论的用户,认证电话为150××××1387、电子邮箱410×××@qq.com。2018年4月11日发表评论的用户,认证电话为135××××7692。原告确认黄宇彬是其前员工,但表示不在本案向黄宇彬及其他两位平台用户主张权利,原告拒绝向本院提交黄宇彬的身份信息。
本院认为: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个人的品德、情操、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形成的综合评价。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公民的名誉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按照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必须明确侵权行为人、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一、关于侵权行为中的侵权行为人问题。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及庭审可知,2017年5月22日,在看准网上,对原告发表评论的平台用户为黄宇彬。原告承认黄宇彬是其前员工,但表示在本案中不向黄宇彬主张权利,只要求被告承担允许黄宇彬在看准网中发表侵权评论的侵权责任,并拒绝向本院提供黄宇彬的身份信息。因被告作为网络平台的经营者,对平台中发表的评论应有审查和监管责任。
二、关于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原告主张黄宇彬在看准网上,发表“人员流动性大,每个月走的人比招的人快,完全不适合长期发展”、“不帮你购买社保,各种克扣工资,面试的时候探后的东西等你入职后全部是扯谈,劳动合同签处完行政连你那份也收走,跟他要的时候他就是不给,工资单只给你看一眼,你想拿去或拍照后自己去核算了是否准确时,那你就有的玩了”和“这是我入职过的唯一的不好公司,各位入职需谨慎,PS,工资只有少数人是走公司账号,所以他们一直在逃避社保问题”评论的文字是黄宇彬发表对原告的个人印象和想法,没有描写具体实例的文字和图片,并没有对原告的声望、信誉和形象等进行贬低描述和评价。不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允许黄宇彬在看准网上发表其对原告的印象和看法,也不构成侵权行为。
三、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原告认为看准网上出现的评论,严重贬低原告的社会评价,给原告带来极其严重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导致原告流失了大量优秀设计人才及客户。但原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予以佐证,也没有提供被告的行为与其有因果关系。
由此可见,2017年5月22日,在看准网上,对原告发表评论,并不存在对原告的名誉构成侵权。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3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志伟
人民陪审员 李景玲
人民陪审员 禤晓婷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孔俊彦
李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