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民初3066号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自编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8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诉讼中,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相应期间依法不计入审理期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095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40950元为本金,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比例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自2018年11月28日起暂计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1月17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软装配套购置与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HR-GC-031),被告委托原告承接其佛山市*********期样板间及首层入户大堂等室内配饰工程。双方约定的总费用为819000元(后经双方确认调整为778050元)。《工程合同》第40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顺利完成了所有配饰工程,整体效果也达到了被告要求,被告也已经支付相当于原合同价款95%的费用。然而,对于最后5%(即40950元)的费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原告在此期间与被告通过邮件、微信、电话等多种方式要求被告支付,被告则以还在走内部审批流程等各种理由拖延支付。2018年11月27日,在原告与被告的微信沟通过程中,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被告提出以其经营的车位用来抵扣工程款,原告没有答应,之后在多次沟通当中就拒绝沟通了。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应当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关于原告主张的合同尾款是否应付,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即便原告已经向被告移交了相关的采购资料,但需要达到相应的付款节点且需要被告验收合格,并与原告结算后才支付,即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结算时间并非如原告所述,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违约金,也应当同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2.关于律师费,原、被告间并没有约定律师费的负担问题,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问题没有法律依据。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2.《软装配套设置与安装工程合同》原件1份,用以证明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室内配饰工程服务,约定合同总价为819000元,支付的阶段见证据第3页,本案诉求金额依据第十四条第五款; 3.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相对方:**好、***)打印件1组(已核对原始载体)、费用对账表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方工程款40950元,被告主张现阶段只能以车位相抵,原告没有同意,要求支付工程款; 4.大沥荟悦园二期项目结算欠款沟通函原件1份、微信聊天记录(聊天相对方:**好、**)打印件1组(已核对原始载体)、律师函及投递签收记录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通过各种方式,要求被告支付相应费用,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拒绝支付,希望用车位来抵扣; 5.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原件1份,律师费发票原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为获得应得款项,委托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代理,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6.户型样板房验收清单原件3份,用以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完成所有软装配饰工程并于2015年5月19日经过被告验收,被告无异议。 诉讼中,被告没有提供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辩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原告提供了该微信的原始载体,被告亦确认***曾是其员工,且被告确认的结算金额与***微信聊天记录确认的金额一致,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的原件,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该证据有被告的工作人员***签名,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月28日,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签订《软装配套购置与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合HR-GC-031)(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大沥荟悦园二期样板间与首层入户大堂等室内配饰工程,工程地点为佛山大沥;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二期1#楼03#、05#样板间、入户大堂、销售通道、架空层、标准层电梯间室内精装软饰制作及安装(以下简称涉讼工程);承包方式为依据甲方审核确认的软装配套方案及配置清单,按综合包干总价形式承包,工程清单中的数量即为结算量,乙方认为漏项部分的造价包含在其他清单子项目造价中,结算时不再做任何调整;工程工期为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后40个日历天(含节假日在内)完成整体装饰工程,并交付甲方使用,其中,软装配套清单物料应该在2015年3月25日进场,配套竣工日期为2015年3月30日止;保修期12个月,自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合同固定总造价819000元;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40%作为预付款(第一期款项),乙方将按照经甲方审核同意的配饰清单采购齐备运送至安装现场七天后,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第二期款项;现场陈设装饰工程全部结束,整体效果达到甲方要求,移交甲方验收合格并结算完毕后,七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第三款项;一年质保期结束,并经甲方签证保修事项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无息付清结算款;乙方在收到每笔款项前,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乙方必须提前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款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工程结算款;乙方的软装物品安装布置完毕当日,甲方须指定专人清点数量,乙方应提供物品配饰清单,清单应对各项物品的图片、数量进行说明,并与甲方代表在现场清点验收各项物品,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验收配饰清单》上签字确认;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合同款,每逾期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同时乙方的工作日顺延,逾期超过20天,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逾期超过30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不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甲方并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20%,作为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并约定其他权利义务。 2015年5月19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在《佛山大沥荟悦园03户型中式板房验收清单》、《佛山大沥荟悦园03户型中式园林验收清单》、《佛山荟悦园现代公寓05户型软装验收清单》、《佛山荟悦园现代园林软装验收清单》、《佛山荟悦入户大堂软装验收清单》上签名,并载明“确认数量与质量”。 另查明,2018年11月27日,被告的工作人员***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微信称“***:你好!经核对贵司与我司合作的四个合同的情况如下表:”“其中,未付金额为:156175元”“如果贵司急着需要支付这几个合同的款项,现阶段只能用车位来抵工程款项。请贵司考虑一下吧,具体的结算手续,我会追各个领导进行审批,**!”***向原告工作人员发送的表格显示涉讼合同结算价为778050元,已付737100元,未付款40950元。 再查明,2019年12月10日,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签订《民商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涉及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四案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担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签订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基础律师费24000元;无论本案通过协商、和解、调解、诉讼等任何形式,促成甲方收回设计费或工程款等合同款项,甲方按照实际收回款项的10%向乙方支付风险律师费;支付时间为甲方每次收到款项后7日内。2020年1月10日,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甲方)与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涉讼合同所涉案件基础费用为3000元。2020年1月15日,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出具发票确认收到原告*诉讼代理*律师代理费24000元。 2020年2月5日,原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原、被告均确认涉讼工程的结算价为77805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371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均确认涉讼工程的结算价为778050元,被告已支付737100元,现涉讼工程早已交付被告使用并已过一年质保期,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程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0950元(778050元-7371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涉讼合同虽约定被告逾期付款一天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但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将该标准调整为日万分之五。涉讼合同约定一年质保期结束,并经原告签证保修事项完成后,被告应向原告无息付清结算款。现涉讼工程已于2015年5月19日经被告验收合格,至2018年11月28日,一年的质保期早已届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结算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从2018年11月28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即被告应以4095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原告对违约金的诉请超出核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并非必要的支出,原、被告在涉讼合同中亦未对该部分费用的承担方式进行约定,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滥用诉讼权利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其直接损失,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0950**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以4095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项随上列第一项清; 驳回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1.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43.81元,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18元,被告佛山市南海合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518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对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用51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广州普利策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