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5468号
原告:***,女,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生,上海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喜某(系***之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欣,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龙,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章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显水,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2021年11月2日,经***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原告于2021年12月23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晏 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侗侗
书 记 员 刘侗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