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执7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女,195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21)沪0104民初579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坐落于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为**、**共有(其中**享有69.3%的产权份额,**享有30.7%的产权份额)。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武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