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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101民初1665号 原告:***,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1329号15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市徐汇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