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207号
原告:***,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绮,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女,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国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光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苍梧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