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1民初3558号
原告: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村委会北25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关外。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国颖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朱 乐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