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4764号
原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北关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昊一大林业开发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