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502民初5148号
原告:安阳市新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文峰大道与兴泰路交叉口西北角安阳国贸中心海天城市广场C-3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换,安阳市文峰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只,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方丽丽,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告安阳市新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只、方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新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新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高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