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

安阳马家建筑公司与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壶执字第19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

法定代表人:李明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乔允河,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与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09)壶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和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民终字第07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认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系由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公司出资设立,且负责人也由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任命,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应属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申请追加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作出(2010)壶执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被执行人,后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4执复17号执行裁定书,撤销(2010)壶执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书,发回壶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8年6月23日,本院作出(2010)壶执字第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的申请。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对裁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经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8)晋04执复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0)壶执字第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至今为止,被执行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0年6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名下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

2、2020年6月3日,本院依职权将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法定代表人乔允河限制了高消费,并上网发布。

3、2020年7月7日,经向泰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无任何房产信息。

4、2020年7月7日,经向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泰山区税务局查询,被执行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自2018年以来未进行纳税申报,无税款入库,已进行非正常户注销。

5、2020年7月9日,泰安市泰山区财源街道三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说明材料,说明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于1995年成立,由当时的泰山区X村组建,当时的负责人是乔允河,在2000年后,该厂成为独立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乔允河,单位住所地在泰安市泰山区X村X路,后该企业搬迁至外地继续经营,据说现在仍然正常经营。现在的企业地址、经营状况及财产情况不清楚。

6、2020年7月24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飞

审判员 郭东红

审判员 孙旭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