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执复17号
申请复议人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三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家乡(礼学大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城三里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人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不服壶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壶执字193-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法院壶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与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的申请,追加第三人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壶关县人民法院查明,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的全额出资开办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人。
壶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属于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法人分支机构。作为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出资人,出资不实或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申请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出资人应当在出资不实或无偿接受范围内承担责任。故裁定:一、追加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履行169345元。
复议人称,被执行人是由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投资设立、开办营业的法人单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三里村依法任命***为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行使出资人权益。复议人与被执行人没有总分支公司关系,也不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经营,况且被执行人不存在任何出资不实,或者向复议人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并正常在营,所有经营负债匀与复议人无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10)壶执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于1995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属非公司法人单位。投资部门是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三里村民委员会。2001年4月17日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任命***为泰安市通达建筑机械厂的法定代表人。
泰安市三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1995年10月16日注册成立的,属非公司法人单位。投资部门是泰安市泰山区财源办事处。
本院认为,根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的规定,执行法院审查异议或复议的,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作出裁定时,应当告知相关权利人申请复议、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和期限。壶关县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安阳县马家建筑公司请求追加被执行的异议时,未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作出的裁定,也未能告知相关权利人的权利,执行程序违返法律规定,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0)壶执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发回壶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文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