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某某环卫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9民初20346号
原告: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XXX号XXX楼、XXX楼XXX-X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审判员 魏 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