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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与灵璧县某某环卫有限公司、上海某某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8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黄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G00A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灵璧县经济开发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MA2NXJWG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公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964733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环卫有限公司、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相应还款义务,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1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