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执2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黄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G00A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卫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港口中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MA2NY9X9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公路****,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楼**用代码91310120596473318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机重工集团常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市***环卫有限公司、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11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相应还款义务,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11民初1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振
审判员 柏 刚
审判员 奚无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