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56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公路1389号4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金五金机电城1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临颍县颍川大道锦绣江南小区临街商铺15#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迪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苏03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3350元,由上诉人上海***环卫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