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执6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五路**紫翠花园**紫怡园****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华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鼎峰时代大厦3卡之二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MA522TF62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2071民初15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43255.7元及利息,并返还案件受理费1583元、诉讼保全费12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亿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另,本案在审理阶段于2019年8月13日诉保冻结***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分行开设的账号62×××31,同年8月21日诉保冻结***名下一个财付通账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已依法将中山市恒戈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2071执6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建能

执行员  李小军

执行员  彭湖冰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桂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