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725号
原告:***,男,199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中设明德会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29号中设创意产业园办公楼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TALCA70。
法定代表人:宣亮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中设明德会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娟
书记员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