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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26民初1371号 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一点红大道9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良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06号(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六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浦江永在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0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