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818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908368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881988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 晶
代书记员 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