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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义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3民初4818号之一 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75908368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义乌市环艺饰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88819889H。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 晶 代书记员 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