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民终56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冠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金马路76号2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升达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义***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741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淑英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